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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高某某、高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某,高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2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0月29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0月29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甲,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曾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9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0月29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4)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高某某、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左旭光、被告人高某某、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并建议恢复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底以来,被告人李某、高某某、高某甲等人预谋后,在新郑市人民路与中华路附近的“四通动漫城”、新郑市双拥路领秀城东院附近“yofoto三生”内共放置八台八人座捕鱼机、两台八人座黑红梅方赌博机器,召集附近赌客参与赌博,非法获取利益。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高某某、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某、赵某、寇某某、来某某、孟某、鲁某某、郭某某、王某某、陈某、李某甲、张某甲、马某某、师某某、郜某的证言,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现在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对账单,辨认笔录,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等证据,认为李某、高某某、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高某某、高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无异议,但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底以来,被告人李某、高某某、高某甲等人预谋后,在新郑市人民路与中华路附近的“四通动漫城”、新郑市双拥路领秀城东院附近“yofoto三生”内共放置八台八人座捕鱼机、两台八人座黑红梅方赌博机器,召集附近赌客参与赌博,非法获取利益。以上事实,由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李某供述,2013年9月开始,他入股四通动漫城开始干赌博机生意,四通动漫城里放置有五台赌博机,其中四台捕鱼机、一台黑红梅方机,每台赌博机都有八个操作平台,可同时供八人赌博,赌客在四通动漫城赌博,要用现金在吧台办卡,拿着卡去玩赌博机,没有现金的话还可以用银行卡刷POS机,四通动漫城里有好几台P**机供赌客刷卡。另供述,在新郑市陶文路东,领秀城北门,一个叫三生的门店也放置有三台捕鱼机和一台黑红梅方赌博机,经营还是四通动漫城里面的一套,和四通动漫城是一体的,负责的还是高某甲和来某某。他们分红都是按照所占的股份多少分红。2、被告人高某某供述,2013年8月份,他和李某等人合伙在四通动漫城里放了几台捕鱼机等电子赌博机供赌客赌博,每个赌博机都有八个操作台,可供八人一起赌博,动漫城的经营有李某负责。另供述,开心岛动漫城是李某、高某甲、来某某等人合股开的,里面放了五六台捕鱼机等电子赌博机。3、被告人高某甲供述,2013年以来,他和高某某、李某、郎慧欣等人在新郑市四通动漫城开电子赌博机厅,里面放有几台捕鱼机等赌博机,招揽赌客参与赌博,从中谋取利益,一直到2014年的8月份,四通动漫城被公安机关查获。开心动漫城里面也放置有赌博机,股东是谁不清楚。4、证人张某某证实,李某是他的老板,2014年8月初,李某说开了一家开心动漫城,让他去上班,他就到动漫城上班了。开心动漫城里有四台捕鱼机,一台黑红梅方赌博机,每台赌博机都可供八人一起赌博。店里的高某甲、他和小来、大三四个人分成两班负责照看店里的事情。他知道开心动漫城的股东有李某、高某某等人。5、证人赵某证实,他帮寇某某在四通动漫城帮忙看店,四通动漫城里有三四台捕鱼机供赌客赌博。2013年8月,李某从寇某某和高某某手中买了走了百分之七十的股份,成了最大股东,全面负责动漫城的经营。店里有十几个服务员,24小时营业,吧台有专门记账收账的,每天大概有十几个人玩。6、证人寇某某证实,四通动漫城表面是电子游戏厅,实际里面放置捕鱼机等赌博机,招揽大量赌客参与赌博。里面有三四台捕鱼机,每台捕鱼机都有8个位子,可同时供8人赌博,动漫城的法人是高某某,李某从她和高某某手中买了百分之七十的股份,成了最大股东,后来因为李某不分红,她就把15%的股份租给了李某,后来,听说李某又把股份卖给了其他人,具体她也不清楚。7、证人来某某证实,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他在四通动漫城上班,动漫城里放了好几台捕鱼机等电子赌博机,招揽好多赌客来赌博,动漫城的老板有高某某、李某、寇某某等人,他和高某甲在店里帮忙看店。另供述,2014年7月,高某某又让他到开心动漫城上班,开心动漫城和四通动漫城一样里面放着电子赌博机,有四台捕鱼机和一台黑红梅方赌博机,老板是高某某,他到开心岛招呼了有一个星期,派出所的人就过去把赌博机砸了砸。8、证人孟某的证言与赵某、寇某某、来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9、证人鲁某某证实,在新郑市人民路中华路附近有一家“四通动漫城”,里面有六七台电子赌博机,聚集了很多赌客参与赌博。动漫城的老板有李某、高某某、高某甲,其他有谁不知道,其中李某是最大股东。10、证人郭某某、王某某、陈某、李某甲、张某甲、马某某、师某某、郜某的证言与证人鲁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1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在三生赌博场所搜查并扣押捕鱼机三台、黑红梅方赌博机一台,POS机包装盒一个,对账单44个;在四通动漫城、开心岛动漫城搜查并扣押捕鱼机五台、黑红梅方赌博机一台、开心岛电玩城VIP卡四十张及四通动漫城营业执照一份。12、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高某某、高某甲开设赌场的现场情况。13、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辨认,被告人李某、高某某、高某甲就是在四通动漫城开设赌场的人员。14、侦破报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情况及李某、高某某、高某甲到案经过。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高某某、高某甲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及前科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高某某、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高某某、高某甲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被告人李某、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在对被告人李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在对被告人高某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在对被告人高某甲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3、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对李某、高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高某甲提出的量刑建议较重,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平常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李某、高某某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8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四、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吴云锋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科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