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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付志祥与马俊亮、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志祥,马俊亮,王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850号原告:付志祥,男,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马俊亮,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王丽娟,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志祥与被告马俊亮、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志祥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志祥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志祥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方景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