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胡玮敏与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玮敏,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玮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德雄。委托代理人沈波,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臻南,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玮敏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7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玮敏,被上诉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波、郭臻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上诉人胡玮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胡玮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玮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00元,由上诉人胡玮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峻雪审 判 员 金 冶代理审判员 朱颖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