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红顶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红顶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120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红顶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蔡林里。被执行人上海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于雁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红顶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明,被执行人上海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且下落不明,在上海市证券结算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及银行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欠人民币230135.80元及逾期利息未履行义务。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斌华审判员 陶保林审判员 董钰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昀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