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北季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季艾飞、李月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北季村村民委员会,季艾飞,李月芹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849号原告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北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北季村。委托代理人苏建祥,淮安市淮安区苏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艾飞(又名季爱飞)。被告李月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北季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季艾飞、李月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北季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北季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北季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北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徐武成人民陪审员 徐剑将人民陪审员 胡宝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广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