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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于秀香与岳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香,岳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627号原告于秀香。委托代理人吴宏成,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然。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香与被告岳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秀香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