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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6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银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675号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B幢10楼整层、9楼3#-5#。法定代表人谌静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其伟,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银,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思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中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