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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黑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张井龙与韩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井龙,韩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张井龙,男,1941年1月10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韩东,男,年龄不祥,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井龙诉被告韩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依法通知其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井龙承担。审判长  陈洪波审判员  李一夫审判员  刘日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