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万虹、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虹,XX,宁波市名佳厨房餐饮有限公司,孙红波,万虹,XX,宁波市名佳厨房餐饮有限公司,孙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211-2号申请执行人万虹,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XX,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宁波市名佳厨房餐饮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宁波市名佳厨房餐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120065-2),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潜龙路25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执行人孙红波,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2013)甬鄞商初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万虹与被执行人XX、宁波市名佳厨房餐饮有限公司、孙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XX、宁波市名佳厨房餐饮有限公司、孙红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2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XX名下的银行存款12895.74元,尚欠112104.26元,查封被执行人XX名下的汽车一辆及另案查封了其名下的一套房地产,但汽车未能实际控制,房地产在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经查,三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且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2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