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邢生志与邵光卫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生志,邵光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764号原告邢生志,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邵光卫,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生志与被告邵光卫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要求对自己的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业已受理。本案需要以司法鉴定的结果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昝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兴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学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