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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邢生志与邵光卫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生志,邵光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764号原告邢生志,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邵光卫,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生志与被告邵光卫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要求对自己的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业已受理。本案需要以司法鉴定的结果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昝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兴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学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