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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知青诉黄辉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知青,黄辉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08号原告:刘知青,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黄辉明,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知青诉被告黄辉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知青于2015年5月2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待被告有准确的送达地址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知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8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陈 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一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