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景民二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林树军、汤洪星与白长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树军,汤洪星,白长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112号原告:林树军。原告:汤洪星。被告:白长勇。原告林树军、汤洪星与被告白长勇、杨洪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林树军、汤洪星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树军、汤洪星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树军、汤洪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林树军、汤洪星承担。审判长  吴胜男审判员  张智华审判员  韩俊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迎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