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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4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凉民初字第4849号原告孙某某。被告陆某某。(缺席)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某某外流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6月,被告私自跟他人出走,后找到被告后将其送回娘家,被告回到原告家生活了13天后再次出,经原告多方打听找寻,均没有下落。双方分居已达2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被告陆某某缺席,未作实体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并谈婚,2009年6月9日在武威市凉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2月23日在生育男孩,取名孙某甲;2011年8月27日生育女孩,取名孙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月,被告从娘家出走外出打工,至今未与原告及其父母联系,下落不明。原告遂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之诉。审理中,本院于2015年1月31日在法制日报刊登公告,并向其父母家送达公告及开庭传票,依法传唤被告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公告期届满后,被告陆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孙某某的陈述、结婚证、五和乡侯吉村委会证明、被告陆某某的父亲陆某甲的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被告陆某某虽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陆某某离家外流,至今下落不明已逾三年,其行为背离了夫妻间的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合法,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孩子应随原告孙某某生活,由其抚养教育。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因被告缺席,应维持现状,暂不做论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孙某甲、女孩孙某乙由原告孙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待孩子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严 鹏人民陪审员  陈兴辉人民陪审员  骆平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相 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