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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591号原告:刘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四季,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程家德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