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591号原告:刘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四季,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程家德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