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朱小安,王祥娟,杨红旗,王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8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来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勇,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小安,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现住东至县。被执行人:王祥娟,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被告朱小安妻子。被执行人:杨红旗,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王贵霞,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被告杨红旗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小安、杨红旗、王贵霞、王祥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66293.48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166293.48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外务工,具体地址不详,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敦胜审判员  周国富审判员  丁邦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李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