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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双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陶雄斌与陶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雄斌,陶四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双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陶雄斌,男,1976年4月17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委托代理人吕林华,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四明,男,1966年1月7日,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委托代理人叶红军,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雄斌诉被告陶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明确身份信息,故原告陶雄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陶四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雄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雄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917元,减半收取2,458.50元,由原告陶雄斌负担。审判员  何亚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