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春与陈金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陈金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846号原告:陈春,职业不详。被告:陈金火,年龄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与被告陈金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陈春负担。审 判 员 王 凯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项凌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