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段某某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2011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郑某甲,男,1983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段某某,女,1985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264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5年上半年抚养费18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私下给付案件款为由,申请本院撤销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 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