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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恢复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秦某与王某探望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恢复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秦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雁民初字第04898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王某要求其配合申请执行人秦某,但因当事人双方矛盾较大,王某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考虑到探视权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无法强制履行探视义务;另秦某之女秦王和也多年从未与其父秦某相见相处,强制探视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故本院遂作出(2011)雁民执字第0141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执行。2014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秦某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同意立案。在该案件恢复执行前,被执行人秦某向本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纠纷要求变更其女秦王和的抚养权,但未获准许而败诉;被执行人王某也提出终止探视权诉讼一案,也未获准许而败诉。在长达三年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某主张探视妻女的权利始终未能实现,其也多次前往本院要求法院恢复执行,督促被执行人王某履行探视义务。但由于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子女及家庭琐事关系恶劣,至今,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平静相处,矛盾较大,但是本院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以利于孩子身心××发展为目的,多次传唤或主动前往被执行人王某住处向其本人及其父母阐明法律规定,晓之以理并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要求其主动履行配合申请执行人秦某行使探视权。2015年3月27日被执行人王某主动携带其女秦王和前来本院配合申请执行人秦某行使探视权,以上情况由本院探视现场笔录辅证。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恢复字第0012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黑博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