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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3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江红与重庆市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红,重庆市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929号原告张江红,女,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张素玲,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龚东川,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村黄岭堡社,组织机构代码76266274-8。法定代表人李倩,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江红与被告重庆市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江红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江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江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江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