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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冉明强与张军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明强,张军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381号原告冉明强。委托代理人郭柳柳,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昌。原告冉明强与被告张军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明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冉明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倩倩(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