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民申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立得与被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立得,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003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立得,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定代表人:刘富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益民,内蒙古汇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呼飞鹏,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金梅,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立得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通公司)、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东胜扶贫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民一终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立得申请再审称:1、只有防水质保未到期,其余已过质保期的质保金应当返还;2、应驳回祥通公司要求提供正式材料发票和交付田园都市E区11号楼工程竣工资料的要求;3、应重新核对欠款数额,确认尚欠张立得工程款1422273元;4、东胜扶贫办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认为,2010年11月19日,祥通公司与张立得签订的《工程决算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作为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决算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质保金“待保质完成及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故在工程未过最后质保期的情况下,张立得要求返还质保金的理由不成立。对于正式发票、交工资料及竣工资料,依相关规定,是合同附随义务,张立得应予履行。对于东胜扶贫办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一审法院已在判决主文中判令“东胜扶贫办在工程款1348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再审申请人张立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立得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康晓曼代理审判员  张雪琴代理审判员  裴 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