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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陈向高与刘成昊与刘金鹏与王志红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金鹏,王志红,刘成昊,陈向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申字第4号申请再审人刘金鹏。委托代理人蒋川,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志红。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成昊。法定代理人王志红。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向高。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项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秀丽,该司职员。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负责人赖运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起,北京长安(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刘金鹏申请再审原审原告王志红、刘成昊与原审被告陈向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龙交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以及《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韦庆忠审判员  符史山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国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