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文东与江津区涂耀汽车维修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东,江津区涂耀汽车维修经营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951号原告:李文东,男,汉族,1989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代理人:任涛,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津区涂耀汽车维修经营部。经营者:涂美恒,男,汉族,1973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委托代理人:李清华,重庆市江津区珞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东与被告江津区涂耀汽车维修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东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李文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文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建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