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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合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万某某诉元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合民初字第57号原告万某某,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元某某,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贵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庆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