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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吴某甲。法定代理人文某甲,女,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被告吴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未按本院指定期限预交本案诉讼费。据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华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