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吴某甲。法定代理人文某甲,女,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被告吴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未按本院指定期限预交本案诉讼费。据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华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