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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886号原告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新东路。法定代表人夏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小薇,女,江苏法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建南路46号。法定代表人王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邸昭,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2130元,其余21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万慧珍人民陪审员  任宪荣人民陪审员  赵登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尚 皓王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