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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施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丕立与闻兴亮、杨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杨丕立。被执行人闻兴亮。被执行人杨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丕立与被执行人闻兴亮、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闻兴亮的工资已冻结,被执行人杨玲的住房补贴被冻结了,银行点对点查询到被执行人闻兴亮、杨玲没有存款,我院也于2015年5月26日将闻兴亮、杨玲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他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施甸县人民法院(2015)施执字第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郭志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