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施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丕立与闻兴亮、杨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杨丕立。被执行人闻兴亮。被执行人杨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丕立与被执行人闻兴亮、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闻兴亮的工资已冻结,被执行人杨玲的住房补贴被冻结了,银行点对点查询到被执行人闻兴亮、杨玲没有存款,我院也于2015年5月26日将闻兴亮、杨玲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他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施甸县人民法院(2015)施执字第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郭志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