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唐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明,杨志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22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明,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志强,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科长。再审申请人唐明因与被申请人杨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8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明申请再审称:自2012年11月18日在我爱我家签署卖房合同至今两年,我轻信中介“合同都是这样写房价”,又配合买家办房贷,做网签,上报审批之后,一次又一次面对买家不配合履行合同。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不是房主不过户,而是买方一手造成的,没得到主管部门批准过户。一审法院按房主违约判决维持交易,并规定了价格,让我单方面承担买方拖延不办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难以令我服判。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唐明主张诉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的意见,杨志强与唐明需修改网签价格,即可继续办理房屋买卖手续。二审法院对于唐明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未予采信,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唐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唐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鑫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