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赵悦农与贾洋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028-2号原告赵悦农与被告贾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怀民(商)初字第056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贾洋应给付申请人赵悦农价款120000元。被执行人贾洋未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悦农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洋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贾洋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贾洋应当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贾洋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商)初字第056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赵悦农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贾洋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贾洋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英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