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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加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加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902号申请执行人:陈加良。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加良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0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继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