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亢美荣与马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亢美荣,马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亢美荣,女,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被执行人:马通,男,住灵璧县渔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亢美荣与被执行人马通民间借贷纠纷(2015)灵执字第00137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平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尤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