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亢美荣与马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亢美荣,马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亢美荣,女,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被执行人:马通,男,住灵璧县渔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亢美荣与被执行人马通民间借贷纠纷(2015)灵执字第00137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平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尤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