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2015)城刑初字第62号被告人林子白诈骗罪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子白,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玉湖村,捕前住三亚市荔枝沟南新农场,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抓获,同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子白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如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子白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底,在三亚市从事钢结构工程施工建设的被告人林子白因资金紧张,欲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用于周转。林子白见被害人王某某并无借款意愿,便向被害人王某某称其在三亚市已有部分钢结构竣工即将取得工程款,并虚构其表弟林某某在云南省丽江市与同乡正在商谈丽江泉盛实业有限公司的盛达建材批发交易市场项目钢结构铺面及展厅工程(以下简称“丽江工程”)的事实,还谎称该工程总造价1600万元,欲寻找合作人一同施工建设,完工后可获得高额利润。被害人王某某信以为真,便于2014年3月29日向被告人林子白尾号为5207的建设银行卡转账15万元。2014年3月30日,被告人林子白又因资金周转问题欲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其在三亚市致电���害人王某某谎称已在云南省丽江市,并称“丽江工程已经谈妥,其已向投资方缴纳了押金100万元,正欲组织施工人员进场,但是进场施工尚需8万元。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林子白的借款要求存有疑虑,被告人林子白便屡次致电被害人王某某称“丽江工程”的规模如何大如何赚钱等,并称肯定会找被害人王某某合作,可让被害人王某某之子前往丽江管理工地,被害人王某某经再三考虑又于2014年4月2日向被告人林子白尾号为5207的建设银行卡转账7万元。被告人林子白见被害人王某某有意入股其虚构的所谓“丽江工程”,便于2014年4月10日与被害人王某某在三亚市珠江花园酒店大厅喝茶商谈“丽江工程”,期间被告人林子白向被害人王某某谎称其表弟也欲入股,待工程完工后可获利300万元,但需“前期垫资”300万元,需被害人王某某投资115万元,完工后被害人王某某除取得所有投资款外还可获利80万元左右。商谈期间被害人王某某要求被告人林子白出示其与“丽江工程”投资方所签合同,被告人林子白谎称合同放在福建老家,并称与被害人王某某在丽江签订合作协议时可一并出示该合同。被害人王某某又信以为真,同意出资。之后被害人王某某一直催促被告人林子白前往丽江签订协议,但被告人林子白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脱。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林子白致电被害人王某某称“丽江工程”资金短缺,要求王某某支付投资款30万元,被害人王某某便于2014年4月17日向被告人林子白尾号为5207的建设银行卡转账30万元;后被告人林子白又以相同借口要求被害人王某某支付投资款,被害人王某某分别于2014年4月28日、4月29日、5月5日、5月23日、5月31日向被告人林子白尾号为5207的建设银行卡转账共计86万元。被告人林子白将被害人王某某转账的合计138万元款项分别用于支付其他工程材料商货款以及赌博等活动。被害人王某某数次催促被告人林子白前往丽江未果后,便对所谓“丽江工程”产生怀疑,于2014年6月9日持双方草拟的“合作协议”让被告人林子白在该协议上书写“已收到王某某云南投资款115万元”字样,并要求被告人林子白写数额为23万元的欠条一张,该欠条所涉金额系被害人王某某给被告人林子白于2014年5月31日最后一次转账的金额。之后被害人王某某又继续催促被告人林子白前往丽江,但是被告人林子白依然以各种借口予以搪塞,避而不见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王某某上网查询后并未发现云南省丽江市有所谓的“盛达建材批发交易市场”工程项目,便于2014年6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7月2日,在三亚市珠江花园酒店,被告人林子白承诺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还全部钱款,但其至今尚未退款。另查明,2014年8月11日,三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三亚市荔枝沟“永思达”宾馆将被告人林子白抓获。被告人林子白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子白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合作协议、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开户与电子银行服务申请回执、中国建设银行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信息、收条、欠条、中国移动通信语音话单、手机短信息和乘坐航班记录;证人董某某、郑某某、冯某甲、冯某乙的证言和辨认���录;证人林某某、邓某某、和某甲、柯某某、和某乙、王某甲、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书和陈述;被告人林子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子白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涉案数额人民币138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子白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子白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子白当庭自愿认罪并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子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28年8月10日止;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林子白将人民币138万元退赔给被害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海坚审 判 员 黄杨玉代理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