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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红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红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736号原告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和平路。法定代表人吴海,系该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银鹏,系该合作联社员工。被告袁红星,男,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其他简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袁红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姿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