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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与喻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喻海军,陈伟林,陈小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健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海军,户籍地址湖南省岳阳县。原审被告:陈伟林,户籍地址湖南省茶陵县。原审被告:陈小军,户籍地址湖南省茶陵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深圳市龙华街道水斗新村,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