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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4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陕西西万商贸有限公司与张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万商贸有限公司,张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4775号原告陕西西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龙。委托代理人杨永刚、任宇,陕西格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西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万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西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陕西西万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亮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