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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陈达坚、杨巧燕、梁瑞明、赵建芳、陈健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梁瑞明,赵建芳,陈达坚,杨巧燕,陈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1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锦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瑞明,男,1974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建芳,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达坚,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巧燕,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健明,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陈达坚、杨巧燕、梁瑞明、赵建芳、陈健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梁瑞明、赵建芳应偿还借款本息47422.78元及后续利息给申请人,并承担受理费98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被执行人陈达坚、杨巧燕、陈健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及报告财产变动情况。经依法向银行、国土资源、房屋登记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梁瑞明名下的房产有开平市长沙区幕桥西路金都花苑东区X号第X幢X房(已抵押)、开平市长沙区幕桥西路金都花苑东区X号第X幢首层X号杂物房、开平市长沙区幕桥西路金都花苑东区X号第X幢首层X号杂物房,上述房产本案均已轮候查封;已另案[(2014)江开法执字第1790号案]处置中。此外,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瑞明的房产已另案处置中,其他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