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孔令林与高密市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林,高密市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孔令林。被执行人高密市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孔令林与被高密市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商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审判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