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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献县华通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华通建筑器材租赁站,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献县华通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负责人段运兴,系该租赁站经营者。被告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陈铎。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献县华通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5元,减半收取26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孙立正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荣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