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肃宁县公交出租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王磊,肃宁县公交出租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曹万利,王浩,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永济西路4号。负责人:邢运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磊,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肃宁县公交出租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霞,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万利,司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浩,无业,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苗笑一,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4)肃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5月20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王磊、王浩三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