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黑正义、刘雪团、刘红斌、刘亚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正义,刘雪团,刘红斌,刘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江波,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焦丽,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黑正义,男,1960年5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雪团,女,1962年1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红斌,男,1967年7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亚平,女,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黑正义、刘雪团、刘红斌、刘亚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灵民一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黑正义、刘雪团、刘红斌、刘亚平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黑正义、刘红斌、刘亚平的银行存款,由于被执行人刘雪团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写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执字第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碧波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