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执字第4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任春晓与赵长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春晓,赵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执字第414-3号申请执行人任春晓,女,汉族,干部。被执行人赵长发,男,汉族,干部。本院在执行任春晓与赵长发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商初字第75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孟凡飞审判员 张守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昱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