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维持与蒲文佳、邓晓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509号原告孙维持。委托代理人XX,青岛市北凯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蒲文佳。委托代理人蒲建军。被告邓晓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维持诉被告蒲文佳、被告邓晓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维持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维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维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维持负担。审 判 长 辛双武人民陪审员 蒋 苓人民陪审员 刘林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琛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