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邹荣华与宋伟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荣华,宋伟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294号原告:邹荣华。被告:宋伟城。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荣华与被告宋伟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邹荣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荣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伟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雪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