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1537号-2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陈锐镜,刘颖涛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锐镜,刘颖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537号-2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负责人李小水。被执行人陈锐镜,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刘颖涛,女,汉族,1989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陈锐镜、刘颖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锐镜、刘颖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至2014年12月25日的利息为36927.83元、罚息为3602.27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3.4%计罚息)。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合共772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814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颖涛的银行存款2478.73元,全部扣缴为执行费。除此,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和佛山市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5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欣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