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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沈守芳与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守芳,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12号原告:沈守芳,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王光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守芳诉被告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守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4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守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的存款450万元。二、查封原告沈守芳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文盛街东侧建筑面积为245.27㎡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房地权霍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劲松代理审判员  王 明人民陪审员  余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礼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