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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利刑初字第00304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蒙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定罪量刑。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6时50分,被告人徐某驾驶皖L×××××小型轿车,沿利辛县S305线由东往西行驶至83KM+275M处时,撞到行人汪某乙,造成被害人汪某乙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及皖L×××××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接处警详情、出警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酒精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报告,证人汪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2、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