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樟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某甲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樟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樟树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日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9日22时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刑)、“沫子”、“兔子”(在逃)在樟树市药政宾馆将被害人黄某某强行带至银河宾馆的房间内,威逼被害人黄某某归还欠唐某某的3600元现金,期间几人多次殴打受害人黄某某,次日16时被害人黄某某叫人往陈某乙的一个朋友银行卡上汇了600元,另叫人送来现金2000元,才允许被害人黄某某离开银河宾馆1523房间。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提供了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万某某的证言;同案人陈某乙的供述;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9日22时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刑)、“沫子”、“兔子”(在逃)在樟树市药政宾馆将被害人黄某某强行带至银河宾馆的房间内,威逼被害人黄某某归还唐某某的3600元欠款,期间几人多次殴打受害人黄某某,次日16时被害人黄某某叫人往陈某乙的一个朋友银行卡上汇款600元,另叫人送来现金2000元,才允许被害人黄某某离开银河宾馆1523房间。上述事实,有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予以证实。1、被害人黄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9月29日晚上8时许,我走在药政宾馆旁,陈某乙、陈某甲、“沫子”等四人要我到银河宾馆去,并对我拳打脚踢。强行把我带到银河宾馆1523房间。然后陈某乙就叫我把欠唐某某的3600元给他,我说没钱,他们就开始对我进行殴打,并且叫我跪在地上,他们一直在逼我,没办法我叫“小刘”打了300元到陈某乙的银行卡上,后来又叫黄某打了300元给陈某乙,他们还不放人,直到我叫刘某送来2000元到银河1523房间,9月30日下午5时许,他们才放我走。2、万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30日下午回家时告诉她,黄某某叫他朋友送2000元到银河宾馆才被放回家。3、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辨认出陈某乙和陈某甲的事实。4、同案人陈某乙的供述。证实黄某某“铁匠”欠唐某某6400元,唐某某说钱要回来了就给我2000元。后来我们打黄某某的电话,他没接。9月30日晚上10点左右,我们在药政宾馆遇到黄某某,我就向他要欠唐某某的6400元,并叫他一起去银河宾馆,他不愿意去,并趁我们不注意逃跑,他自己摔跤了,“沫子”追上去踹了几脚,后来我们就把他带到银河宾馆1523房间,这时“沫子”的朋友“兔子”也去了银河宾馆,我向黄某某要钱他说没有,我就不耐烦的用巴掌和拳头打了他,之后“沫子”用椅子打了几下黄某某,黄某某说给他朋友打电话想办法,后来叫他朋友充了600元到我银行卡上,最后叫刘某送了2000元来宾馆,到下午3点半,黄某某才离开的。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供述了2012年9月29日伙同陈某乙、“沫子”、“兔子”在樟树市药政宾馆将被害人黄某某强行带至银河宾馆的房间内,威逼被害人黄某某归还欠唐某某的3600元现金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统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采取殴打的手段非法拘禁受害人黄某某,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朱桂清人民陪审员  曾恒清人民陪审员  罗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卫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