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项奎武、伍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项奎武,伍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24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负责人:彭立公,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家斌委托代理人:孟庆红,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项奎武被告:伍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项奎武、伍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0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预交),减半收取1,570.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负担。审判员 :范秀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