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保军与张翼翔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军,张翼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268��原告李保军。被告张翼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军诉被告张翼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军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翼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保军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子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