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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保军与张翼翔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军,张翼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268��原告李保军。被告张翼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军诉被告张翼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军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翼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保军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子真 来源:百度搜索“”